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法律手段,通常由公安机关采取。具体而言,在公安机关对已经实施
拘留的人员进行调查和审理后,若判定该人员需要进行
逮捕,那么公安机关需在
拘留期限内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申请,并等候上级审批。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如
犯罪分子
流窜作案、屡次作案或以群体形式犯罪等严重情节者,申请审查和等待审批的期限可适当予以延长,延长时长为一日至四日。若涉及到重大嫌疑人,这部分人员的申请审查和审批期限还可延长至长达三十日之久。
接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
审查起诉书之后,人民检察院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在七日内做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若在公安机关拘留期间内无法收集到充足的
证据,则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可达 37 天。假如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就有义务在接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捕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其进展状况及时通报给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