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
起诉”系指
债权人依法享有的
代位权之诉,但此种
诉讼得以实施的主要前提条件须具备以下几项要素:首先,债券人对
债务人行使的债权必须具有合法性。这就意味着,所发生的债券应满足所有适用的法律
法规并且无任何无效或者
可撤销的情况出现;其次,作为条件的另一方面,债务人为到期
债务,在此
期限届满之后未能通过诉讼或者
仲裁的形式向次要的债务人提出索赔要求,以争取自己的权益,这就是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再次,如果债务尚未到期,债权人是没有权力代替债务人进行主张的;此外,该债务必须已经到期,否则亦无法进行代位起诉;同样地,假如债务无法部分代位,如基于
扶养、
抚养、
赡养关系,以及
继承等因素导致的给付请求权,以及
劳动报酬、
退休金、
养老金、
抚恤金、安置费以及人寿保险、
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益都无法进行代位;最后,唯独当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实际利益产生负面影响,例如损害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才可以进行代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