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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行使权的例外情形包括哪些

在代位行使权的实践过程中,确实存在着诸多的例外情况:首先是只针对特定债务人为唯一享有者的债务,例如因扶养(或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以及工资奖金、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补助金、人身意外保障补偿、人身伤害赔偿等原因而产生的支付诉求;其次是对于债务人指向次债务人的债务并不明确其具体金额、期限尚未到期,或者已经超过法定时效期;再次,若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存在,那么这将会使得司法管辖权失去意义;另外,当次债务人对于债务人享有有效的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时,也同样会成为代位行使权的限制条件之一;最后,若是债务人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已经被法院作为保护资产、强制执行的对象,此时自然无法再进行代位行使权。总的来说,上述的种种例外情况都体现了平衡各类权益之间的重要性,以确保代位行使权的实行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
最新修订: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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