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行使代位诉权时,需满足以下几个首要条件:首先,原告必须是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
股份有限公司中连续超过180天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至少1%股份的股东;其次,公司必须存在由于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与该
破产债权相关的从权利而导致自身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第三,该股东已经采取
书面形式正式向公司提出了要求,但公司并没有依据这个要求提
起诉讼。在进行程序性规定的时候,股东必须先尝试以书面的方式要求
监事会或是设有监事会机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
监事向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如果监事也存在上述情况,那么股东就应该书面请求
董事会或者没有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之后,如果他们拒绝提起诉讼,或者在收到请求之日起30天内仍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非常紧急,如果不立即提起诉讼可能会对公司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那么股东就可以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