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监视居住的实施条件,其关键要素包含有以下多种情形:首先是对象为身患严重疾病或生活无法自理者;其次是孕妇或者正处于哺乳期的女性;第三者则是生活无法自理之人的唯一
抚养责任人;再次者因案件的特殊性或办理需求,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能够更加便利和适用;最后当
羁押期限届满而案件仍未审理完毕时,也有权采用监视居住的手段。除此之外,若符合
取保候审的条件,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提供
担保人,亦无能力缴纳
保证金,同样可以考虑使用监视居住的方式。值得我们关注的是,监视居住的执
行权属于公安机关。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不得擅
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场所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