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夫妻在
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对于孩子的探望权益并不应该被某一方所独占或者“全盘掌管”。
相反,这是未占有子女直接
抚养权一方的法定权利。
理论上讲,关于探望方式、探望时间以及探望频率等方面的具体事宜,父母双方应当以平等协商为基础进行商定并达成共识。
然而,如果双方无法就此问题达成一致,那么最终的决定则将由当地法院作出裁决。
在此过程中,法院将会站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生理与心理健康发展的高度,全方位地考虑到子女的实际年纪、个人意向、父母双方的居住环境、职业状况等多重因素,从而制定出最为适宜的探望方案。
值得强调的是,享有子女直接抚养权的一方负有协助对方实现探望权的法定义务,不得无理拒绝或阻碍。
倘若一方未能履行该项义务,另一方可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
然而,在行使探望权的过程中,也必须遵守合理性及适度性的原则,避免对子女的日常生活和学业产生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