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合同拥有自设立即产生之法律约束力,然而如果合同属于无效应合,那么无论履行行为是否完成,仍然须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的考量和处理。
根据普遍理解,对于这些在
无效合同下获得的利益,必须给予折射性的补偿。
如果不能够全额偿还或是不存在必须的偿还必要,应当用折价以现金形式作为替代来弥补所失去的利益。
在此过程中有错失方的涉事责任方应负担起对另一方因为这个过错而遭受的损失的
赔偿责任,而当双方都存在过失时,应该由他们自行分担各自应付的责任。
举例而言,就拿常见的
买卖合同为例,就算合同实际上并不成立生效,但是货物已经被送达并开始使用,以至于无法再
恢复原状,那么可能需要通过对货物价值的评估来进行
折价补偿。
同样地,如果一方在明知道合同是无效的情况下,仍然积极推动交易,从而导致了另一方的
经济损失,那么过错方就需要对此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
总的来看,关于如何处理这类事宜,我们需要全面充分地考虑到合同的性质、履行状况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多方面的因素,然后才能确定出最合适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