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与
可撤销合同作为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具有各自独特的特征。
无效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便丧失了
法律效力,从根本上就不具备任何法律约束力,自然也就不存在撤销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相反,当无效合同遭遇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涉及到对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利益的严重侵害等法定情况时,其效力将自动终止。
然而,可撤销合同则是由于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表示不够真实,例如存在着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欺诈、
胁迫等情况,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受损方有权向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该份合同。
总而言之,无效合同无法通过撤销来恢复其法律效力,而可撤销合同在尚未被撤销之前仍然保持着法律效力,但一旦经过合法程序被撤销之后,它将自始至终失去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