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限得以延长至七天的审批权主要属于县级及以上级别的公安部门负责人承担。
在通常状况下,一旦公安机关对于已经收押的人员,经过仔细斟酌后,判定为需要进行
逮捕的事例,应当在该
拘留期限届满之日所在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之内,向当地的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与批准申请。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例如案件的复杂程度较高、
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尚未明确或者
证据收集过程中遭遇了诸多困难等,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相应地予以延长,最多可延长至一至四个工作日不等。
但是,任何关于拘留期限的延长都必须具备充足的理由和依据,并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以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以及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得到充分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