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
法规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通常应该自收到行政复议请求之日起,在六十个自然日内做出相应的行政复议决定。
但是如果在这一规定期限内有任何复杂的因素导致无法如期完成行政复议工作,那么,经过行政复议机关主要负责人的批准,可以适当地进行时间上的延长,并且会将这一情况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进行详细的告知;然而,这样的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
至于法律对行政复议案件
延期审理的次数所做的明确规定,目前尚无明文可依。
然而,无论何时的延期都必须有恰当的原因支持,同时也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方能形成实际操作。
在实践过程之中,行政复议机关会始终注重保障案件能够接受充分的审查并得到公正的处理,在此基础之上,审慎地决定是否需要延期以及具体的延期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