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
盗窃过程中因事迹败露而被迫
逃逸的情况,仍然属于典型的盗窃罪行范畴。
盗窃问题的核心在于其
非法侵占对象——公私财产所有权的本质属性,且实施方式通常选择秘密
窃取的手法。
尽管案发后
当事人选择逃避侦查,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所涉及的盗窃行为性质发生了任何改变。
若被盗物品价值已经达到了
刑法规定的最低
立案标准线,那么不论
犯罪嫌疑人是否选择畏罪潜逃,都不能够撼动盗窃
罪名的确立。
然而,逃逸行为及其引发的相关情节,很有可能在最终
量刑阶段作为额外
加重处罚的重要参考因素加以考量。
如若实际盗取的财物价值尚未达到
刑事立案的标准线,此时则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涉事人员施加相应的
行政处罚。
总而言之,无论在何种情况下,盗窃行为一旦被揭露,当事人的逃逸行为都无法成为其逃避
法律制裁的借口或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