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普通
侵权诉讼案件中,
举证责任须严格遵守“谁主张,
谁举证”原则。
原告作为提
起诉讼方,有义务提供
证据以证明以下四个方面内容:首先,
侵权行为实际发生,也就是被告人确实已经做出了侵犯他们合法权益的不当举动;接着,原告需要展示损害结果的具体表现形式,诸如财物损失或者
人身伤害等;然后,原告还必须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最后,原告需要证明被告人在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过失。
举例来说,在涉及到
名誉权侵权的
诉讼案件中,原告不仅需要明确被告人的言语是否构成了对于自己名誉的
侮辱诽谤,更重要的是,原告需要证明这种侮辱诽谤的行为是由被告人的言论直接引发的,并且被告人在发表这些言论时存在着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可能会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来分配举证责任,比如说
环境污染和高度危险作业等
侵权案件。
但总的来说,在一般的侵权案中,原告往往需要承担以上所述举证责任。
如果无法成功提供充分的证据,那么就可能面临
败诉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