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令的签发时限并未硬性规定为精确的37天内。
在我国现行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下,公安机关若对已采取
拘留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经核实有必要加以
逮捕的,应在拘留之日起的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批准。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涉及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员,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可达四日。
此外,人民检察院也需在收到公安机关
递交的提请
批准逮捕书之后的七日内,依法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虽然37天通常被视为逮捕令发出的基准时间点,但实际操作过程中,逮捕令的签发还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以及相关
证据的充分程度等多种因素进行全面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