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轻微
刑事案件的处置上,若涉案疑犯未作出明确供述,则司法机构需借助其他各类
证据构建起完备且逻辑清晰的证据链来证实
犯罪行为。
这些独立于疑犯供述之外的证据包括:首先是
物证的搜集与运用,如作案使用之器具、现场留下之物品等等;其次是
证人所提供的证词,这其中既包含了直接目击案件发生经过的证人陈述,亦涵盖了对相关事件有所了解的周边人士的
证言;此外,鉴定意见亦为重要的证据来源,例如伤势鉴定报告,它能够准确地揭示出受害者所受伤害的严重程度;最后,
书证亦是不可或缺的证据类型,如相关的通讯记录、书面文件资料等。
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即便疑犯未能承认其罪行,司法机构仍可依据已掌握的证据对其进行定罪
处罚。
然而,若
证据不足,那么便有可能导致无法对疑犯进行定罪。
总而言之,司法机构会根据各类证据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和评估,绝非仅仅因为疑犯未承认罪行就无法对此类案件展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