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断,即在
诉讼时效期间之中,因为法定的原因出现,使得原已实施的时效期间全然失效。
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来看,自时效中断及有关程序终止之时起,对于已经开始的
诉讼时效期将会重新设定。
依照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能够引
起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是权利人向
债务人提出了实际履行的要求,这包括通过发送催促函件等方式来实现;其次是债务人同意履行
债务,这种承诺可以以
书面形式体现;再次是权利人发起了
诉讼或
申请仲裁活动;另外在某些情况下,与启动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活动也能够引发诉讼时效的中断,例如提交
支付令申请、宣告破产、申报
破产债权等等。
设立诉讼时效中断这样的制度的初衷在于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免得因超过适用时效而丧失其诉讼
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