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协商化解
纠纷的阶段,有一方明确表示不同意在和解协议上签字,届时此份和解协议将不具备法律效益。
在这种情况下,案件将有可能按照常规的
司法程序继续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
调解工作应建立在双方自愿、意见表达真挚的基础之上,若某方因异议不等而未在协议上签名,便表明有关争议的问题仍未得到妥善解决。
然而,这样的情形并不意味着案子因此告终,相反,它意味着案件将恢复到原来的审判轨道上来,由法院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与
证据,作出公正的判断。
在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在以后的上诉过程中,务必提前做好
收集证据、清晰阐述自身诉求与主张的准备,以捍卫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