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之后,关于
探视权的具体安排并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依据,主要依赖于
当事人双方相互之间的协议进行商议。
倘若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那么法院将会从子女的年龄、学习与生活状况,乃至亲生父母的实际情况等多方面去评估和判决。
一般来说,探视的形式既可以是较为短暂性的慰问式探视,比如每周安排一天的亲子时光;也能够采取长期而稳定的陪伴型探视,比如利用寒暑假较长的休息期间与非
抚养方共
同居住。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探视权利的行使当然应该以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为首要考虑,不能对他们的日常生活、教育产生过于严重的干扰。
在此前提下,倘若有任何一方执行探视权时严重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正常生活与学业,作为抚养方的家长便有权向相关
司法部门提出
申诉,要求暂时禁止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利。
总的来看,为了适应孩子与父母的迫切需求,探视权的时间设定及行使方式都需具备充分的灵活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