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
离婚诉讼程序中,原则上来说,
诉讼的提起方(即原告)在选择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之后,仍然应当自觉出席法庭。
这是因为
离婚官司涉及到了两个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及相关权益,因此,法院会对两位
当事人间
感情破裂与否等实质性的争议进行严谨的审核与判断。
在特定条件满足的前提下,原告的确可以因为特殊的原因如患病严重、身处异国导致无法及时回归国内等事实,经过法院的细致审慎评估和批准,得到豁免出席法庭的权利,但是,即便获此优待,律师一般仍需将原告的书面陈述意见提交给法院。
如果原告未得到法院批准而无故拒绝出席法庭审理的话,很有可能被判定为自愿撤销诉讼。
因此,尽管存在特例且经法院批准,原告也应尽可能出席庭审,以便能够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最大限度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