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效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追认权。
简而言之,就是法律所规定的
代理人、被代理人或者拥有特定财产处分权力的
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对效力待定合同进行追认。
一旦作出追认的决定,此份合同便自此生效,产生法律约束力。
其次,催告权。
也就是说,相对人有权利要求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或者拥有特定财产处分权力的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追认的表态,这种权利被称为催告权。
最后,
撤销权。
当追认权人尚未表达出任何意愿时,善意的相对人可以选择撤销该份合同;但是,这项撤销权限必须在合同被追认之前行使。
请务必注意,效力待定合同最终的效力取决于有权人士对这份合同是否进行追认或者否决。
在下述情况下,如果没有得到追认,那么这份
合同的效力一般为无效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