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
侵权诉讼中,一般情况下需要遵循以下举证原则:
首先,需证明
侵权行为的存在,原告有义务证实被告确实实施了对自身合法权利或利益的侵害性行为。
例如,类比于
人身伤害性质的
诉讼案,原告须证明被告实施了
致伤性的加害行为。
其次,应当明确损害后果的存在,这意味着原告必须提供
证据来证明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而导致了实际的损害,例如,在涉及到身体受伤的事例中,原告需要出示相关的
医疗费用单据等作为证明。
再次,需要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原告需要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与自己所遭受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直接且不可分割的关联性。
最后,在某些特定的
侵权案件中,例如
环境污染、高度危险作业等领域,
举证责任有时将向被告方倾斜,这就需要被告方承担起证明自己无过错或者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并无关联性的责任。
总而言之,针对不同类型的侵权案件,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以及相应的证明标准都会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