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不
起诉与
酌定不起诉并非始终绑定于
认罪认罚的前提之上。
在
刑事案件中,尤其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框架之下,认罪认罚往往被视为评估不起诉可能性的关键因素,然而并不能说是决定适用酌定不起诉制度的唯一标准。
酌定不起诉,是指针对那些
犯罪情节轻微,根据现行
刑法规定无需判处
刑罚或可予以免除刑罚的案件,由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在决定是否适用酌定不起诉时,检察机关必须全面考虑到各类因素,如
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
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以及个人以往的一惯表现等等。
即便犯罪嫌疑人未能认罪认罚,只要经过综合分析全案情况后,发现其
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程度较小,符合不起诉标准,检察院仍然有权做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
反之,若犯罪嫌疑人已经认罪认罚,但案件实际情况并不符合不
起诉条件,此时亦无法实施酌定不起诉审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