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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计算基础,以行为人实际吸收的资金全额作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
(二)处理已归还本金,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本金数额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但不直接从犯罪金额中扣除。
(三)扣除支付回报,行为人向存款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从吸收的本金中扣除。
(四)不计入再投入金额,存款人将获得的利息、分红再次投入吸存活动,该部分不计入犯罪金额,按初始本金计算。
(五)累计计算多次投入,同一存款人多次投入资金,按实际累计投入的本金计算,不重复计算同一笔资金的多次流转。
(六)综合证据认定,结合银行流水、合同、被害人陈述、行为人供述等证据,确保认定金额准确无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2026-01-06 07:12: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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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以实际吸收资金全额计算,已归还本金作量刑情节,支付的利息分红从本金扣除,再投入的利息分红不计入,多次投入按累计本金算,且需综合多类证据确保准确。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认定有明确规则。实际吸收的资金全额是计算基础,这反映了犯罪行为的规模。案发前后归还的本金虽不直接扣除犯罪金额,但会在量刑时考量,体现了对行为人积极弥补损失的态度。而支付给存款人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因其是吸存资金的对价,不应重复计算,避免夸大犯罪金额。存款人用利息分红再投入的部分不计入,只算初始本金,遵循了实际损失原则。同一存款人多次投入按累计本金算,防止重复计算。在认定时,需综合银行流水、合同、被害人陈述、行为人供述等证据,保证数据准确。如果遇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06 06:12: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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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以行为人实际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本金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不直接从犯罪金额中扣除。向存款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从吸收本金中扣除,存款人用利息分红再投入的金额不计入犯罪金额,同一存款人多次投入按实际累计本金计算,且认定需综合多类证据确保准确。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则准确计算犯罪金额,避免出现计算错误。
-收集证据时要全面细致,确保银行流水、合同、被害人陈述、行为人供述等相互印证。
-对办案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其对认定规则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2026-01-06 04:31: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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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的认定,以行为人实际吸收的资金全额来算。
2.案发前后已经归还的本金,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但不会直接从犯罪金额里扣除。
3.行为人给存款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要从吸收的本金中扣除,因为这是用吸存资金支付的,不能重复算进犯罪金额。
4.存款人把得到的利息、分红又投入吸存活动,这部分金额不算入犯罪金额,只算初始实际投入的本金。
5.同一存款人多次投入资金,按实际累计投入的本金计算,同一笔资金多次流转不能重复计算。
6.认定金额要综合银行流水、合同、被害人陈述、行为人供述等证据,保证数据相互印证、准确无误。
2026-01-06 03:30: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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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按行为人实际吸收的资金全额算。这意味着只要是实际吸纳到的资金,都要计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
(2)案发前后归还的本金,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但不直接从犯罪金额里扣除。这表明即便归还了部分本金,犯罪金额仍按实际吸收的全额认定。
(3)支付给存款人的利息、分红等回报,要从吸收的本金中扣除,因其是吸存资金的对价,不能重复计入犯罪金额。若存款人将利息、分红再投入,这部分不计入,只算初始本金。
(4)同一存款人多次投入资金,按实际累计投入本金计算,避免重复计算同一笔资金的多次流转。
(5)认定金额需综合银行流水、合同、被害人陈述、行为人供述等证据,保证数据准确。
提醒:在涉及资金吸纳活动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若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06 02:27:5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