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未能进行
遗嘱公证,则可采纳包括
自书遗嘱、代书
遗嘱、录音录像遗嘱、
口头遗嘱及打印遗嘱在内的多种法定形式。
关于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自执笔,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
对于代书遗嘱,则应有两位以上的
见证人员参与见证过程,由其中一位见证人代为书写,同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共同签署,并注明日期。
至于录音录像遗嘱,亦需要两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录音录像中明确记载各自姓名或肖像,同时还需标明时间。
在紧急情形下,方可采用口头遗嘱,但紧急情况解除后,所订立的口头遗嘱即告失效。
打印遗嘱同样需要两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均需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字,并注明日期。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见证人都必须具备相应法律资格,从而确保遗嘱的合法性与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