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签署并受领
离婚调解书之后,依照惯例是不允许以相同的
离婚诉因再次提
起诉讼的。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一限制可能会
被打破。
例如,当调解过程违背了
当事人的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条款与现行法律相冲突时,便可考虑重新启动
诉讼程序。
倘若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存在
欺诈、
胁迫等不当行为,使得当事人并非出于真实意愿而签署调解书,那么他们有权申请对该调解进行再审。
此外,如果在
财产分割问题上,有一方故意隐瞒、转移、变卖、损毁属于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或者试图通过
伪造债务来侵吞另一方的财产,并且这一
违法行为在被发现日起的两年之内没有得到纠正,则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重新分配
夫妻共同财产。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必须提供充足的
证据来支撑其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