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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侵权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针对商标权侵权的抗辩事由,我们可归纳为以下几种常见类型:
首先,关于“在先使用”抗辩,如果被告方能够证实,在商标注册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其已经在相同或者相似类别的商品上,以比商标注册人更早的时间,使用了与被争议的注册商标相似或者相同的商标,并且这种使用情况在当时已经产生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那么在原有的使用范畴之内继续保留使用这个商标,便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抗辩理由。
其次,关于“合法来源”抗辩,即当销售商并不知晓所销售的商品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时,只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同时也能够明确指出商品的提供者,那么销售商将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再次,关于“权利用尽”抗辩,这意味着经过商标权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的许可之后,商品首次投放市场,商标权人的权利便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行使,此后其他人对该商品进行转售等行为,均不会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最后,关于“非商业性使用”抗辩,例如在为了阐述或者评价某个事物的目的下,合理地使用商标,这样的行为通常不被视为侵权行为。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有抗辩理由的成立都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来支撑。
最新修订: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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