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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时的证据可不可以开庭结束后提交

通常情况之下,诉讼当事人应于庭审期间向法庭提交相关的证据资料。
但是,基于合理且恰当的理由,经过法官的许可,此类辅助材料亦可在庭审进程终结之后适时提交。
然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延迟提交证据可能会引发证据被拒绝采纳的潜在风险。
所谓"新证据",即是指在举证时效期满之后所发现之新的支持事实或观点的证据资料;亦或是在举证时效之内由于客观条件的制约无法及时提交,但最终得以在法院所批准的延长期限或重新设定的期限之内正式提交的相关证据。
倘若无充分、合理的解释说明,任意选择在庭审结束后提交证据资料,无疑将对庭审工作的高效展开以及公正公平性带来不良影响,甚至有可能招致法院对于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认定,导致产生对其不利的法律结果。
最新修订: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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