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若法院调解书中明确约定了
抚养费由某一方自行承担,这并不能被视为
违法行为。
因为此类法院调解书的产生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公平公正的谈判与协商之上,它们具备着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
然而,若在整个调解历程中,双方均无异议地同意将抚养费责任单独归于其中一方,并且此项约定并未触犯任何法律规制中的强制性条款或公序良俗等原则,那么这样的约定即具备
法律效力。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倘若承担抚养费用的一方因经济状况发生持续性的较大改变,致使其无法连续承担起应负的全部抚养费用,亦或是子女的实际生活需求出现大幅度增长,在此种情况下,承担
抚养义务的一方可选择向有
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抚养费调整之诉求,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重新审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及具体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