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于合作伙伴进入公司之前所产生的
债务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在商业合作中,
债务承担方式则是根据“缔结合作伙伴关系之前的债务不由新的股东代为承担;但是,当新的伙伴加入之后,他们将共同承受合作伙伴关系
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这一基本原则进行处理。
然而,如果在缔结伙伴关系之时,新成员明确地向其他成员承诺了自己将会对原来已经存在的债务负有责任,那么这个他们之间的承诺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得到遵守。
另外,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例如新的合作伙伴因为加入而获得了特殊的利益,并且这些利益与以前的负债密切相关时,他们也可能被要求承担一部分或全部的债务责任。
不过,从普遍情况来看,除非有明确的约定以及特殊情形,比如以上提到的两种情形,原来的合作伙伴将继续独立承担缔结合作伙伴关系之前的所有债务。
强烈建议大家在成立合资企业或是达成商业合作之际,务必通过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来明确与债务责任相关的各项事项,以避免由此产生的后续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