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之下,对于男方是否应当主动披露自己存在
离婚意向之事宜,并未制定明确的规制条款。
此情况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男方的自主决定与行为习惯。
一般而言,男方若期望以公允、合理的
协议离婚方式处理婚姻关系,往往都会预先通知女方,以便共同商讨涉及到的
财产分割、婚生
子女监护权等诸多关键议题。
然而,亦有男方可能直接选择向法院
递交离婚起诉状,在这样的情形下,女方则可能是通过法院送达的
传票、开庭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件,方才得知对方欲结束这段婚姻关系。
无论如何,无论是男方主动阐明意愿,还是选择启动
诉讼程序,二人都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进行处理,确保各自的合法权益得以切实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