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家庭暴力行为的
离婚诉讼事例中,子女的
监护权的选择需要全面考虑多种复杂的因素。
首要的一点是,
家暴行为无疑会成为影响决策的重要因素之一,实施家庭暴力的那一方往往难以占据优势地位。
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始终将子女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
当孩子年满八岁以上后,他们自己的意愿将会被赋予更为重要的位置进行评估考虑。
其次,在2个孩子的情况下,监护权的最终确定形式可能为一人拥有其中的一个,亦或是均属于未曾施行过家庭
暴力行为的那一方所有,这主要取决于涉事双方是否具备良好的
抚养能力以及相应的生活条件。
例如,若未曾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一方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优越的居住环境、充足的时间与精力陪伴子女成长,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一方则可能存在诸如不良嗜好、经济状况不佳等不利因素,那么未曾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一方获得2个孩子监护权的可能性便相对较高。
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仍然需要根据每一起具体的案件情况以及相关
证据材料,由法院进行公正合理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