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
侵权责任承担主体的探讨及决定因素,主要可归纳为下述几个方面:
首先是
共同侵权行为人,这是指那些共同参与并实施
侵权行为的各方面人士。
对于受害者而言,他们应对此负有
连带责任,受害者有权选择向其中任意一方或者多方提出全额
赔偿请求。
其次是教唆、协助侵权行为人,这类人群是指那些通过教唆、协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个体,他们应当与实际行为人共同
承担连带责任。
再者是
共同危险行为人,这是指众多行为人在同一时间内实施了具有潜在风险性的行为,然而却难以明确区分哪些人真正对受害者造成损害,因此这些行为人均需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是雇主或用人单位,若雇员或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导致共同
侵权事件发生,那么雇主或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替代责任。
然而,当雇主或用人单位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之后,他们仍有权向那些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或工作人员进行追偿。
总的来说,共同侵权责任承担主体的确立,需要我们全面考虑到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