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之下,企业必须依靠其所有资产来承受公司的
债务负担,而股东则仅需要依据他们已经投入金额或者购买的股份数目为公司承担经济责任。
但是,当某些特定的异常情况发生,如股东未能完全或是部分履行他们的投资承诺时,便应该在未投入资金以及未得到利息这两方面对公司无法偿还的负债部分承担起
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股东滥用了公司作为
法人的独立性地位以及股东所享有的
有限责任权利,试图逃避债务,并给公司
债权人带来了严重的
经济损失,那么这些股东就有可能被要求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起
连带责任。
另外,当公司进行
清算时,如果股东没有履行他们的清算义务,从而导致公司的财产价值下降、流失、损坏甚至是消失,那么这些股东就应该在造成的损失范围之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起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