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股权法律制度中,股东未依照法律规定完成缴纳
出资义务的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所谓的“完全未履行出资”,这意味着股东并未实际向公司交付货币、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应当进行出资的特定资产;
其次,是“未足额出资”,也即是指股东实际支付的现金或资本远远低于他们预先承诺的出资额度;第三种情况则是“出资财产存在瑕疵”,例如使用不符合法定规范的非货币性资产作为出资,或者是用于出资的那部分货币资金来源不明或者
违法;
最后,便是广为人知的“
抽逃出资行为”,也就是说,在公司经过验证注册之后,股东私下将自己的出资额调拨出来,但却依然保持着先前的股东地位以及名义上的出资金额不变。
此外,还有一种“迟延出资”的情形,即未按照企业章程或者
股东协议中约定好的时间节点来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
由上述种种,我们可以得知,以上多种均属股东未按照法律规定行事而导致的未尽出资义务之举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