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行政诉讼事宜时,通常情况下是无法同步展开
仲裁的过程的。
行政诉讼与仲裁这两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其本质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行政诉讼主要是用来对行政机构的
行政行为作出合法性判断的程序,而仲裁则更倾向于处理平等主体间的公民、
法人及其他组织所产生的
合同纠纷以及其他涉及
财产权益方面的纷争。
如果同一个争议事项同时处于行政
诉讼程序之中,并且
当事人试图借助仲裁途径加以解决的话,那么很有可能会引发法律程序的混乱甚至冲突。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具体情况仍然需要根据争议的性质、相关的法律
法规以及仲裁协议中的具体条款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如果仲裁协议中有明确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可以进行仲裁,而且这种仲裁方式并不与行政诉讼相冲突的话,那么也是存在进行仲裁的可能性的。
总而言之,对于任何问题都应该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