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事患者认为首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存在不妥之处,可于得知该鉴定结果之日起十五个自然日之内,向
医疗机构所在地区的卫生行政管理单位提交再行鉴定之请求。
在此需提醒各位,
医疗事故鉴定乃是处理医疗纠葛过程中的一环,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因此,如您对鉴定结果心存异议,务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快
递交再鉴定之申请,同时准备充分的
证据材料,以便支撑您所陈述的观点。
为确保权益不受损,不论何时何地,涉及到医疗行为的
病历记录、诊断测试结果以及缴费收据等资料均应对其加以妥善保管,这些都有可能成为未来维权行动中的有力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