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若女方提
起诉讼要求
解除婚姻关系,其应当向被告常驻地址所在基层的人
民法院提交诉状进行
立案申请。
然而如若被告的实际居住地点与其合法注册的住址相异,则由被告主要居处所在法院拥有司法
管辖权。
所谓的“住所地”,即为该公民在我国的户籍登记册上登记的现住地。
而“
经常居住地”即是该公民离开原住所且至提交
诉讼请求之日起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周年的地区,但若其间因病需要接受治疗而住院留院者除外。
如遇特殊情形如被告无法找到或已宣告离世、被强制接受教育改造、被收押入狱等,此时则由原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同样地,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发生冲突,则由原告的主要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管理。
总的来说,确定最终的司法
管辖法院还需要考虑到
当事人双方的实际现状和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