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抚养费在一定情形下可以更改。当原定抚养费数额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子女因患病、上学实际需求超出原定数额时,子女可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
(二)若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无力按原协议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有抚养能力,给付方可以请求减少或免除抚养费。
(三)变更抚养费可先由双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况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