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一般的司法实践,涉及到
借款纠纷的
诉讼案件中所适用的
诉讼时效期限一般是持续三年。
然而务必值得关注的是,这个三年的时间计算起点通常是从
债权人明确知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同时也是义务方应该承担相应责任的那一天开始计算的。
若是在此三年内,债权人曾经向
债务方提出过要求其履行义务的请求,例如通过
书面形式发出的
催款通知书、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甚至是债务方做出的还款承诺等等,那么诉讼时效将会被视为已经发生了中断,需要从新的时间节点开始重新计算三年的时效期。
若借款纠纷所涉及的欠款金额已经超过了三年,并且在这段时间内并未出现任何能够导致
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特殊情况,那么债务方就有可能会以诉讼时效已经过期作为抗辩理由。
但是,法院并不会自动地适用
诉讼时效的规定,除非是债务方主动提出这样的抗辩。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能会面临
败诉的风险。
然而,如果债务方在自愿履行还款义务后,又以
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反悔,那么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