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债务纠纷的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开庭环节,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原则上原告需要亲自出席庭审现场,然而这并不是强制性的要求。
若原告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到场,例如身患严重疾病或身处异地无法及时返回等,可以考虑
委派诉讼代理人代表其出席庭审。
在此种情况下,原告需向法院
递交书面形式的
授权委托书,以明确
代理人的
代理权限。
倘若原告既未能亲自出席庭审,亦未委派代理人代为出庭,且经过法院
传票传唤后仍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擅
自离席的,法院将可能视作原告主动撤销
诉讼请求进行处理。
总而言之,为了能够更为有效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实际情况允许的前提下,原告应尽可能亲自参加庭审,以便于及时回答法庭提出的问题以及陈述自身的观点与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