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针对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最多可进行两次。
首先的一步就是首次鉴定工作,这部分的组织工作将由具有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
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来承担。
当相关方对首次鉴定结果持有异议时,他们有权在收到首次鉴定结论后的第十五个自然日起,向
医疗机构所在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再次鉴定的申请,而此次鉴定工作则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倘若对再次鉴定所得出的结论亦表示不满,那么一般的程序要求即是不能再继续进行鉴定,但是如有法定存在例如
鉴定程序违法或者鉴定结论明显无法作为依据等特殊情况,他们仍然可以申请重新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