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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可以做几次鉴定

一般而言,针对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最多可进行两次。
首先的一步就是首次鉴定工作,这部分的组织工作将由具有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来承担。
当相关方对首次鉴定结果持有异议时,他们有权在收到首次鉴定结论后的第十五个自然日起,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再次鉴定的申请,而此次鉴定工作则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倘若对再次鉴定所得出的结论亦表示不满,那么一般的程序要求即是不能再继续进行鉴定,但是如有法定存在例如鉴定程序违法或者鉴定结论明显无法作为依据等特殊情况,他们仍然可以申请重新进行鉴定。
最新修订: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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