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此类状况时,法院通常会选择运用其他形式的送达方式来完成送达任务,例如留置送达及公告送达等等。
所谓的留置送达,即是由送达人员将法律文件或者
传票直接交至受送达人的居所中,并且需要对整个送达过程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拍照、录像等方式。
如果以上述方式仍然无法实现有效送达的话,那么法院将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即将相关法律文书或传票在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住所所在地张贴公告,或者在报纸、互联网等各类媒体上发布公告,在经过了法定的时间期限之后即可被视为已经送达。
然而,公告送达的方式可能会导致案件的审理周期有所延长。
总而言之,被告方未能接收传票并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以及最终判决结果,只要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便可以依法作出
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