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违约损害赔偿的约束法则,主要囊括了以下几个方面:首要的便是可预见性原则,也就是说,违约一方承担的
赔偿责任不得超出他在签署合约之际所能预测或理应能够预测到的
违约行为可能带来的
经济损失。
其次,是减轻损失的策略,即受害者有责任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降低损失,否则,对于因未有效处理而加剧的经济损失,违约方将无需承担
赔偿义务。
接着,是与过失共担的原则,这意味着如果
受害人也对损失产生或加剧负有一定程度的责任的话,那么就应该相应地减轻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最后,损益相抵的原则也是需要尊重的,换言之,受害人因为违约行为而获得的任何收益都应该从损失赔偿款中予以剔除。
这些限制性的原则旨在寻求合同双方经济利益的平衡,以
保证赔偿的公正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