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纳公众储蓄本就属于一类非法资本积累的
侵权行为。
对于非法吸纳公众储蓄罪的认定,除了涉及到特定的构成要素外,并不是仅仅狭隘地依据所吸纳金额的多寡来演绎其是否转化为
非法集资。
实际上,非法集资并非是一个独立的罪行名称,它更象是对一系列
犯罪行为的概括性描述。
在非法吸纳公众储蓄罪的范畴内,个人如果实施了非法吸纳或变相吸纳公众储蓄的行为,且其所涉金额超过了20万元人民币;而对于单位而言,如果其非法吸纳或变相吸纳公众储蓄的金额达到了100万元人民币,那么便可以被视为触犯了该罪行的入罪门槛。
然而,在实际的
定罪量刑过程中,还需要综合考量吸纳公众储蓄的对象数量、给存款人带来的直接
经济损失以及其他相关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