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汽车相撞导致
人身伤害的
道路交通事故,在现行的法律
法规体系中尚无明文规定必须由何方承担
医疗费用的垫付义务。
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有如下三种情形较为普遍:
首先,
肇事方出于善意或自愿,主动承担起垫付医疗费用的职责;
其次,受伤者本人也可先行进行垫付,待其伤情稳定、康复出院后再依据法律程序向肇事方及所投保之保险公司进行追偿;
最后,若事故涉及肇事车辆投保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那么保险公司有权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医院支付必要的急救费用。
值得强调的是,不论是肇事方向医院支付的款项还是受伤者自行垫付的费用,都应妥善保管好相关的发票、收据等支付凭证。
至于最终的
赔偿责任归属以及费用分摊比例,则需要根据事故责任的判定结果以及双方所投保险之种类与额度予以综合考虑。
当双方对于垫付款项事宜发生争议时,他们有权通过交警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以寻求调解或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