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探望权的具体实行举措及行使范畴,常常由
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判文书加以明确规定。
通常来说,倘若相关协议或裁判文书并未明文加以禁止,另行向配偶提出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返家团圆过年的请求,也具备一定合理性。
然而,关于这一问题需综合考虑子女的真实意愿与是否会对其日常生活学习带来不利影响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
如若遭到另一方的坚决反对,在此之前可先积极寻求通过友好协商的途径解决争议;若无法顺利达成一致并且原有的探望约定并不涉及到此项议题,便有必要向当地的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变更探望权的具体实施方式,接下来由法院遵循实际情形进行理性评判并作出裁决。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
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变更事宜时,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则便是始终秉持保护未成年子女最佳权益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