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对于未缔
结婚姻关系的双方
当事人之间的
同居行为,其自身并无法律上的认可与保障,因此
同居关系也无需经过公证机关进行法律确认以解除。
然而,若在此阶段同居者之间涉及到诸如
财产分配、未成年
子女抚养权归属等复杂问题,依然有途径可依循来寻求合法合理的解决方案。
具体来说,可以先进行友好协商,如无法达成共识,则可诉诸法院以裁判解决纷争。
如果当事人仅仅是希望明确在这段同居生活中所产生的
财产权益划分等事宜,那么他就可以在居住地或是财产所在地寻找合适的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申请进行相应的
财产公证。
然而,我们必须强调的是,公证书并不是处理此类同居问题的必备程序。
综上所述,
解除同居关系的核心关键不在于单纯地依靠公证机关认可其解除效力,而是应当重点关注如何妥当处理好相关的
财产分割及子女
抚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