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的一般时长为三十日,而非六十日。
自
婚姻登记机构收到
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的第三十个自然日内,若任意一方不希望
解除婚姻关系,均有权向该婚姻登记机构撤回
离婚登记申请。
当上述
期限届满并经过三十日后,双方必须亲自至婚姻登记机构提交申请,由其发放
离婚证书;如未能按时提出申请,则将被视作已经撤销对离婚登记申请的请求。
设立离婚冷静期的主要目的在于缓解因突发事件所带来的冲动性离婚现象,为夫妻双方提供充足的时间来审慎考虑婚姻关系的
存续及其可能产生的深远影响。
然而,在存在
家庭暴力或其他严重
威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当事人仍可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且在此种情况下,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并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