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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一般担保连带担保乃是当前担保领域的两大主要类型。
然而其之间又存在诸多诧异性之处:
首先,责任承继次序存在显著差异。
在一般担保的情况下,当主合同之纠纷经过了审判或者仲裁程序处理之后,即使已经采取了针对债务人人身、财产等采取的法律强制措施,依然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形之下,保证人才需承担担保义务。
反之,在连带担保的情况下,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并由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的那一刻起,债权人即有权选择向债务人催讨债务,同时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其担保义务。
其次,诉讼时效起算亦有所区别。
一般担保的诉讼时效自针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了法律强制措施以满足债权人的债务请求后开始计算;反观连带担保,其时效期间则从债权人提出向保证人追索担保责任之日起计。
尽管二者在具体责任产生的时刻以及程度上均显露出各自的差异性,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它们都属于担保框架内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核心使命就在于保障债权的有效实现。
因此,无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债务人是否能够如约偿还债务,都有可能导致保证人需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最新修订: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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