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
担保及
连带担保乃是当前担保领域的两大主要类型。
然而其之间又存在诸多诧异性之处:
首先,责任承继次序存在显著差异。
在一般担保的情况下,当主合同之
纠纷经过了审判或者
仲裁程序处理之后,即使已经采取了针对
债务人人身、财产等采取的
法律强制措施,依然无法偿还
债务的情形之下,保
证人才需承担担保义务。
反之,在连带担保的情况下,自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并由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的那一刻起,
债权人即有权选择向债务人催
讨债务,同时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其担保义务。
其次,
诉讼时效起算亦有所区别。
一般担保的诉讼时效自针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了法律
强制措施以满足债权人的债务请求后开始计算;反观连带担保,其时效期间则从债权人提出向保证人追索
担保责任之日起计。
尽管二者在具体责任产生的时刻以及程度上均显露出各自的差异性,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它们都属于担保框架内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核心使命就在于保障债权的有效实现。
因此,无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债务人是否能够如约偿还债务,都有可能导致保证人需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