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医疗事故的
鉴定程序而言,其法定时限一般设定为45个自然日。
这是从医学会接受相关
当事人递交的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的材料、书面对案件事实及答辩意见等文件之日开始进行计算的。
若所涉案情较为复杂,需鉴定的事项繁多,则鉴定时限可适当予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自然日。
在此过程中,必须明确指出的是,倘若医患双方任一方对初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论持有异议,均有权于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
重新鉴定的申请,并将此项申请转交给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实施再次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