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乃是针对公司、企业或其他类似性质单位中的
从业人员所设立的
罪名。
该类人员以其职务之便,有意识地将本单位的资金私自挪作他用或转借予他人。
在与他人串通挪用资金的情况下,罪行成立与否的核心问题在于二者是否存在共同的
主观故意去实施这一挪用行为。
倘若为
共同犯罪,各
共犯需根据他们在
犯罪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予以定罪和
量刑。
在共犯中,起主导作用的称为
主犯,他们应对自己参与或者策划、指挥的所有
犯罪行为负责并接受相应的
刑事惩处;反之,在犯罪过程中扮演次要或辅助角色的则被认定为
从犯,对于此类人员应当从宽处理,包括减轻
刑罚或免于
刑事起诉。
在评判定罪时,需要考虑到的因素包括:挪用资金的具体数额、款项用途、挪用持续时间以及最终是否退还。
如果资金
数额较大且已经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或者虽然尚未超过三个月,但这笔资金被用于谋求经济利益或从事非法活动的话,都将会构成挪用资金罪。